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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(SBIR)

一、目的

  為鼓勵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、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,加速產業升級,提升國際競爭力,提供創新研發及規劃的資金補助。

二、計畫特色

  (1) 「創新技術」 係 指 與 技 術 相 關 之 「創新應用」 與 「創新研發」,「創新應用」以未曾獲本計畫
   (Phase 0 除外)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,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,達到技術升級,
   並有明顯效益者。「創新研發」之申請者所提 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,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
   技術水準,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:
    a、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,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、設計、研發及應用等。
    b、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。
    c、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,有助於促 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
      術
或產品。

  (2) 「創新服務」係指:
    a、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、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、系統、模式等建立。
    b、 以需求為導向,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,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,或透過服務
      創新,創新產業價值活動。如:
      (a)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、工業設計、 專業測試及驗證、生技製藥契約研究
       (CRO)、產業技術預 測、產業資訊分析、創業育成、智慧財產權包裝、加值、鑑價、仲介及交易
       之平台、系統、模式等建立,或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。
      (b)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、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
       決方案之開發。
      (c)由 1 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。

三、申請階段與補助經費
 
  (1) 先期研究/先期規劃案:
    a、 個別申請:補助上限新台幣 100 萬元。
    b、 研發聯盟:補助上限新台幣 500 萬元。
  (2) 研究開發/細部計畫:
    a、 個別申請:補助上限新台幣 1,000 萬元。
    b、 研發聯盟:補助上限新台幣 5,000 萬元。
  (3) 加值應用:
    a、個別申請:補助上限新台幣 500 萬元。
    b、研發聯盟:補助上限新台幣 2,500 萬元。
  (4) 補助比例上限為 50%,智慧財產權歸屬開發廠商所有。

四、申請資格 

  (1) 符合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:
    a、 製造業:資本額在新台幣 8,000 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 200 人以內。
    b、 服務業: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50 人以內。

  (2) 無欠稅情形,且於近 5 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,有解除合約紀錄者。

五、計畫網站 http://www.sbir.org.tw/


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

一、目的

  鼓勵企業從事產業技術創新及應用研究,建立研發能量與制度、培育及運用科技人才,促進產、學、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。

二、計畫範圍

  (1) 所提計畫之技術水準應以規劃或開發產業所需之前瞻性、關鍵性、整合性、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,以推
   動產業科技發展。
  (2) 所提計畫具上述技術水準並可促進就業機會者,可予優先支持。 (3) 計畫之範圍應屬本部業務職掌所支
   持之產業技術。

三、申請階段與補助經費

  (1) 所研提計畫內容如為目前市場尚無可供驗證之載具、平台而缺乏量化指標,或無初步技術成果來支持前
   瞻創新構想,需進行 可行性評估研究者,或同(異)業廠商多家聯合欲進行技術整 合,需先行釐清合作
   研發之權利義務,進一步落實整合性產業 技術研發者,可申請先期研究計畫。
  (2) 所提計畫如已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且已有明確之驗證平台者,可直接申請研究開發計畫。
  (3) 計畫階段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:

 

計畫階段  先期研究計畫 研究開發計畫
計畫時程 不超過一年為原則
不超過三年為原則

 
經費補助上限 單一廠商:300萬元
多家聯合:500萬元

每一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

 
補助比例上限 50%
一般性計畫:30%

 
    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之技術
開發計畫:40%
政策性項目:50%


四、申請資格

  (1)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。
  (2) 財務健全(詳細財務資格請參閱本計畫網站)
  (3)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,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。
  (4) 申請公司於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,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,
   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。

五、計畫網站http://innovation1.tdp.org.tw
 

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

一、目的

  政府為鼓勵廠商研究開發主導性新產品,以補助方式分攤民間企業研發風險,提升其研究發展能力及技術層次,並尙導廠商積極配合國家整體產業發展政策,持續投入研發資源及厚植研發能量。

二、產品範圍

  (1)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。屬數位內容 產業之產品及雛形產品,其創新性達國際
   同級產品之水準者。
  (2) 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、市場潛力大,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。

三,申請資格
 
  (1)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。
  (2) 財務健全,且申請公司之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(股東權益/ 實收資本額)。屬生物技術、數位
   內容產業領域之 公司,其淨值為正值,雖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,仍 得提出申請,惟須於「新
   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」決審前,檢具 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。
 
四、補助經費規定
 
  (1) 主導性計畫之精神在於分擔高科技產品於研究開發之風險,以提供民間廠商投入開發新產品之誘因,故
   本計畫提供之補助經費,主要在補助廠商於產品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,而量產及銷 售等階段所需之費用
   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內。
  (2)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超過開發總經費之 50%。
  (3) 經濟部對非政策性計畫之單一企業,3 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,000 萬元;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企業核算
   補助款上限。適 用計畫範圍:包含經濟部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」、「科技 應用與服務計畫」、「主
   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」。本規定 自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。

五、計畫網站http://proj2.moeaidb.gov.tw/leading/


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

一、目的

  因應我國產業發展環境轉型,商業服務業已成為目前國家經 濟發展的重尚,為肯定商業研究發展之重要性,提高服務之 附加價值,重塑對服務價值之認定,本部於 94 年 10 月 7 日 依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」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,公告「促進商 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」,作為 95 年度起推動「協助服務業 研究發展輔導計畫」輔導之依據,期能以部分補貼的方式鼓勵研發及創新,啟發業者自主從事研究發展的意願,喚起創 新意識,鼓勵服務業創新,帶動企業風潮、帶動社會參與, 提升服務業總體競爭力。

二、申請適用範圍

  (1)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。從事批發、零售、物流、餐飲、管理顧問、國際貿易、電子商務、會議
   展覽、廣告、商業設計、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。
  (2) 申請標的 新服務商品、新經營模式、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發,其水準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
   之水準。
  (3) 每一企業以申請一案為原則。
 
三、補助經費規定

  政府補助款之數額,不得逾申請執行開發計畫所支 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之一,每一申請案同一年 度內之補助總額並以不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,二個年度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為限。

四、網站 http://gcis.nat.gov.tw/neo-s
 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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